法律

银川一劳动争议申诉案获改判

  月5日,记者从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审查后提请抗诉的宁夏某实业公司申诉案得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据了解,宁夏某实业公司申诉案系该公司与张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2010年3月22日,张某某因不满公司给其安排的新岗位及待遇,当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工资等共计80余万元,兴庆区法院审理后部分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与该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88971元,张某某不再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劳资纠纷。

  后张某某于2011年10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最终经银川市中院再审后法院又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31万余元等。该公司不服,于2013年12月向银川市检察院申诉。经民行处审查后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不具备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在此情况下,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某31万余元的工资明显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该案通过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由宁夏某实业公司支付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双方不得再向对方就劳动合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