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责任的影响及所需要的资料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呢。
债务承担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种情形。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受其既存的债务这一种情形。有效的债务承担应符合以下要件: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可移转性;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将因是否征得保证人同意和债务承担的形式而发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1,保证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免除保证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未经其同意而实际转让的债务。对于未转让的部分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此处所说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仅指继续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言,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第二,债权人征得保证人对此转让行为的书面同意。
需指出的是,若保证人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而债权人却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或者保证人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中的A部分而债权人却许可债务人转让B部分,且发生实际承担的情况下,保证人仅就其同意转让的那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未经其同意而实际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