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拟适度对地方债开闸

  预算法三审稿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是否该放开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问题有了较大突破,其中对举债主体、举债方式、用途和偿债资金、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做出规定。

  此前现行预算法及修正案草案一审和二审稿,都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这一表述遭到诸多质疑,不少学者认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客观需要,即便预算法不放开,地方也已经如此操作。

  此次三审稿提出适当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但同时也规定了地方政府举债“禁区”。

  三审稿建议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为公共预算中必须的部分建设投资,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偿债“应当有稳定的债务偿还资金来源”。

  此外,三审稿还建议“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审稿并不只对地方政府举债“开前门”,同时也对地方政府行为加以限制。草案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将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算法修正案一审稿原本有上述内容,但在二审稿中被删去,这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倒退”。在多项条款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预算法修正案自2012年6月份上会二审后,一直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