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条写得潦草“三百”还是“三万”引争议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了一起因双方当事人对欠条上所写欠款金额产生歧义引发的借款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江源营销服务部偿还原告王某借款叁万元。

  2008年11月19日,时任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江源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汲某给原告王某出具了一份“今借人民币叁■元正”的借条,借条上的万字多了个“亻”,借条的借款人处有汲某的签名,还加盖了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江源营销服务部的业务专用章。翌年汲某离开该服务部后下落不明,债权人王某多次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江源营销服务部主张债权未果后,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欠款金额应是叁佰元而非叁万元,因汉字的“万”字不带“亻”且借条上“叁万”写得潦草极像“叁佰”,故请求法庭确认借款金额为叁佰元。

  江源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借条,借条上虽没有与大写金额相对应的小写金额,但鉴于部分人有将万“字”写成“单立人旁加万字”的书写习惯和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故法院确认借款金额是叁万元而不是叁佰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