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纳入法律层面
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尚未消停,紧接着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这又一次为民间借贷的未来命运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一方面,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上升,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日趋繁荣,利率一再飙升。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不管是吴英还是金利斌,或许都只是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在民间借贷极度盛行的江浙一带,千亿元民间借贷如何规范,才是一个个案例背后最瞩目的焦点。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一直被“灰色面纱”所遮掩,其原因是借贷性质难以判断,合法与非法之间界定不清。
记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资料获悉,关于民间借贷并不是无法可依。1999年1月26日,国家曾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同样的问题,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对于相同的民间借贷行为,两部法律明显存在定性不一致的问题。
律师徐志永曾告诉记者,“针对民间借贷,中国的刑法不够完善,比如向多少个公民借贷、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法律界定不清,致使民间借贷一直处于备受争议的境地。
其实,早在2005年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就表示,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为此,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支持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只要严格限定这些个人和公司的资金来源并加以监督,允许不吸收存款的贷款组织的存在,将有利于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
同时,有人大代表建议制定《民间借贷法》,应明确民间借贷允许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内容与禁止性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幅度,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
然而,时隔多年,民间借贷的罪与罚始终没有厘清。
“民间借贷需要的是规范而非打击,关键的是疏而非堵,更不应将其一棒子打死!”某银行理财分析师告诉记者,对于民间借贷,首先,应尽快制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唯此,民间借贷才有“合法身份”;其次,对于那些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放高利贷者,则要坚决打击与取缔;再次,相关部门应给予民间借贷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使其能够光明正大地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另外,通过立法厘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这两者的区别也势在必行。
如果有更高一层的《民间借贷法》出台,不仅从法律层面上可以给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有助于其更好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以短期、小额为特征的金融需求,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对现行金融系统起到补充作用,而且有助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尽量避免吴英、金利斌等悲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