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认定债权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裁判要旨:

  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加速到期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的规定综合判定是否存在债权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并据此判令债权是否到期或加速到期。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债权加速到期是否正确的问题。案涉《利润分配协议》约定的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三笔债权在二审判决生效时并未到期。从案涉《利润分配协议》约定内容上看,杨延华与许志安并未约定债权加速到期的情形,故本案不属于有约定的加速到期情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只能依据法定加速到期情形予以综合判定。

  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明履行义务一方是否存在如下几方面事实:是否存在法定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是否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甚至破产清算的情形;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等。

  在此事实查明基础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判令付款期限是否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对法定加速到期的有关情形予以综合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是针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情形,该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原审仅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为裁判法律依据直接认定案涉三笔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理由尚不充分。

  案例索引: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