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青岛铁法执结一起2700万元公证债权文书案

  近日,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变卖的方式执结了一起标的额为2700万元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2007年该院正式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以来,执结标的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2002年9月份,申请人青岛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张某某向申请人借款共计2400万元。张某某以其在青岛市区的网点房作为抵押物,并经过公证处公证。后来,张某某没有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履行。申请人遂在领取了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后,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11月10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人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希望能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张某某并未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抵押的面积为2600.19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但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根据法律规定,经申请人同意后,该院于2009年12月14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变卖标的物的公告,当日即以2700万元的变卖价格成交。目前,该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发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