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留置权范围及地位的法律规定

  【法条】

  《物权法》第230、231、239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说明】

  《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的范围,将其扩展至一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场合(企业之间),仅在涉及自然人时限定动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担保法》下,仅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情况可行使留置权,这与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显然并不相当,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此外,《物权法》明确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因此,在设立动产抵押或质押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该动产的使用等因素,密切关注动产的使用情况,避免发生抵押或质押的动产因他人行使留置权之后而导致受偿款不足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