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吃16万元白食账欠6年,公司注销股东被判还钱

  青岛某建设工程公司和一家饭店达成协议,公司在饭店就餐先签单,以后定期结算,从2004年起公司长期在饭店用餐签单,到2007年3月已有16万余元没有结账。公司资不抵债于2008年7月注销。饭店讨要餐费未果,将公司3名股东告上法庭,法庭上对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展开争论,法院审理后认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近日,市北法院一审判决,3个股东支付饭店餐费16万多元及利息。

  青岛某建设工程公司同某饭店约定,公司人员在饭店就餐可先签单后结算。自2004年至2007年3月,公司大量拖欠饭店餐费。2009年3月,饭店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查明,该公司在2008年7月因严重亏损予以注销,法院裁定驳回饭店的诉讼请求。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饭店又以公司的3个股东姜某、姜某某、鲁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被告姜某等辩称,饭店既然诉称公司在2007年3月后就未去饭店用过餐,却于2009年5月才诉讼,从公司最初在饭店用餐到现在,饭店在长达4年时间内不行使权利,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经法院查明,公司自2004年12月起在饭店就餐,2005年6月,饭店与公司签订协议,公司用餐签单吃饭,双方在每月25日至28日进行结算。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至饭店起诉时,双方未进行过对账结算,公司自2004年12月开始在饭店长期不间断就餐,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公司最后一次在饭店就餐时起算。

  审理中,饭店提交了一张公司2008年5月28日的用餐签单,姜某对签单无异议。法院认为,饭店于2009年3月就本案事实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过诉讼,因公司被注销,于2009年5月20日再次诉至法院,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股东是否应该承担公司所欠餐费?股东认为,公司已于2008年5月登报一次告知债权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法院查明,2008年7月,公司召开公司注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如有剩余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来承担,姜某等3人在该股东决议上签字。

  所以,法院判定,饭店所诉债权是公司清算后剩余债务,因此被告3人根据股东决议,应共同偿还所欠饭店餐费。此外,法院进一步核实了饭店持有的签单,确定餐费为16万余元。近日,市北法院一审判决,姜某等3人支付饭店餐费16万多元及利息。据介绍,姜某等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