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讨债,债款被私吞
去年1月12日,唐兴祖向施菲菲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施菲菲10万元,于2010年2月12日归还”。因唐兴祖未能如期归还,施菲菲又出具一份新欠条,将还款日延后到3月16日。不过,到了3月底,施菲菲还是未能收到唐兴祖一分钱,于是她手持借条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已由施菲菲提供的借条所证实,且唐兴祖已确认曾确向施菲菲借款10万元,故施菲菲要求唐兴祖归还借款1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由于唐兴祖未能证明这笔债务系个人债务,故法院判令唐兴祖夫妇共同归还施菲菲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唐兴祖夫妇承担。
看似证据充分、法律关系简单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却另有隐情。拿到一审判决结果,唐兴祖夫妇倍感憋闷:我们已经还了10万元,为啥还要还10万元?原来,施菲菲在欠条到期后,请了一名叫张健的男子代为讨债。由于张健逼得急,唐兴祖夫妇多方周转筹到10万元。不料,张健却携款潜逃,且交给他们的欠条居然是复印件。事后,施菲菲还报了警。因此,唐兴祖夫妇提起上诉,要求市一中院撤销原判,由施菲菲自己承担损失。
施菲菲却言辞凿凿地向法庭表示,“我根本不认识张健,也从未委托他讨债。当时我在点收还款时,唐兴祖夫妇合力将钱款抢走,所以我当时还报了警,唐兴祖夫妇至今仍未还款”。
究竟谁在撒谎?二审期间,唐兴祖手持一中院调查令到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镇派出所取得情况摘抄及公函各一份。派出所去年6月11日的相关记录表明,“唐某还欠10万元,归还给了讨债人张健,张健不肯归还,故报抢劫”。至此,案件真相大白。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施菲菲的报警行为及相关述称足以证明有“讨债人”的存在及“讨债人”抢走还款两节事实。施菲菲既委托他人讨债,讨债人取得还款后逃逸,应由施菲菲承担后果责任。据此,一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施菲菲的诉请,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均由施菲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