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兰州帮人讨债团伙受审

  已过而立之年的山西省临猗县男子王康于2008年10月来兰打工,身体彪壮的他一心想在兰州寻找一份保安的工作,但在寻找无果后,便转向以养狗卖狗赚钱,偶尔还会在工地打工赚钱。只因平时消费过大,为了增加收入,王康竟在打台球的过程中,笼络了一批和他一样的无业男子,盘踞在兰州市雁滩一带,以帮他人要账等方式,赚取非法收入。

  2009年7月8日凌晨2时许,王康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一酒吧门口,与正在此处欲乘出租车的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王康指挥3人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期间张鹏莱等手持砍刀将李某右手食指砍断,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09年7月8日晚10时许,陈卫卫以朋友杨少军(在逃)与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一茶府老板贾某发生纠纷为由,纠集樊二军、刘金魁等人,窜至该茶府,将被害人梁某殴打致轻微伤,并对贾某等3人进行威胁后,抢劫贾某营业款1500元及三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要账为名

  非法拘禁他人捞好处

  2009年6月27日下午4时,王康纠集秦安男子张鹏莱、西和男子陈鹏等人,以张某拖欠董某工资及押金为由,闯入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一家属楼张某的住处,使用电警棒、啤酒瓶、拖把杆等物对张某进行殴打,强行向张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经商谈降至8000元,并迫使张某向其家人电话索财,遭到拒绝后,王康等人将张某绑架至兰州城关区草场街一酒吧内,继续威逼张某打电话向其家人要钱,直至张某的姐姐将8000元送来后,张某才被放走。所得赃款被王康等人挥霍。

  2009年7月中旬,达东向经彭正虎介绍与王康认识,双方约定由王康等向欠达东向钱款的苏某索要欠债,达东向支付债务一半金额作为好处费。7月20日10时许,王康纠集其弟弟王小康、张鹏莱等人窜至130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强行将苏某挟持至兰山公园一“农家乐”内,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威逼苏某写下5万元的欠条,扣押苏某驾驶的“现代”牌轿车一辆,并限制苏某人身自由达6小时之久。事后,达向东付给王康等人好处费2万元。

  17名被告人

  作案13起被控7宗罪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王康为首,以被告人张鹏莱、陈鹏、王小康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无视国法,多次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作案13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康、张鹏莱等17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分别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第一被告人王康面对庄严的法庭,表现得漫不经心,在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没有陈述清楚之时,便已开口替第五被告人张晓锋辩护,还称“办案单位冤枉张晓锋了”。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了10起犯罪的事实,被告人王康基本予以否认。王康称,他没有指使张鹏莱等被告人打人,也不是该团伙的组织领导者,很多事情他都不知情。王康称,2008年10月左右他来到兰州打工,因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便以贩狗维持生计。王康说,因喜欢打台球,一有时间他就往台球室跑,时间长了就和张鹏莱、陈鹏等人相熟,因自己年龄比较大,就被他们一直叫做“大赖皮”。至于别人为什么要称呼他“大赖”、“大赖哥”他并不知情。

  王康的弟弟王小康是本案的第四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3起案件的犯罪事实,王小康对部分事实予以承认,他称自己并没有威胁强迫被害人,也没有限制过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法庭上,第二被告人张鹏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基本予以否认,当被问道其是否是王康的左膀右臂时,张鹏莱称他与王康就是普通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