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二)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三)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五)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抵押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

  一、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二、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三、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而通常来说,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一)抵押权定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三)留置权定义: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同,概念,成立条件,实现方式以及优先效力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但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关于两者区别的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