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规定的“留置权”你会用吗?

  甲商场委托乙服装厂加工西服100套,双方订立了来料加工合同,约定于2010年4月11日前交货,加工费共计2万元,于交货前20日即3月20日支付。后甲商场逾期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加工的100套西服留置,并通知甲商场在两个月内支付加工费,逾期不支付将变卖部分西服并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两个月期限过后,甲商场仍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遂变卖了50套西服,以变卖的价款抵偿加工费及违约金。

  甲商场以乙服装厂擅自将自己委托加工的西服变卖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甲商场支付加工费的履行期先于乙服装厂的交货日期,在甲商场没有履行交付加工费义务时,乙服装厂行使了留置权,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乙服装厂将与债权数额相当的西服留置变卖以实现债权的做法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遂判决驳回了甲商场的诉讼请求。

  【元衡律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服装厂留置100套西服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对此,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法律规定清楚地说明,合同的承揽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将工作成果进行留置,并可依法处置留置物清偿债权。对“留置权”的应用,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