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脱下高利贷合法外衣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南京全市两级法院涉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迅速攀升,民间借贷大多涉及高利贷行为,容易引发恶意追债行为。南京中院党组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把有效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专题开展涉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依法妥善化解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变味的民间借贷

  据记者了解,建邺区法院民一庭一个月内就收到了50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今年1月至5月,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已有300多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3成。

  建邺法院的现象并非个别。南京中院的调查统计显示,2005年至2009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分别是2251件、2326件、3737件、4702件、5386件。自2007年开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09年收案数量是2005年收案数量的两倍以上。与此同时,涉诉纠纷标的额也大幅上升,民间借贷几十万元的已经成为常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也屡见不鲜。以2009年为例,全市13家基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最高的均超过了1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有9家,超过1000万元的有2家。

  借贷纠纷中大都是穿着合法外衣的“高利贷”行为。中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以往出借和借款人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约定明确,现在涉诉纠纷的借据往往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有的虽然在借据写明了利率,但该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幅度,即使借款人抗辩存在高利贷行为,也难以举证。民间借贷的“兴旺”,也引发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增加。

  近日,下关法院判决了邵某因犯高利贷转贷罪获刑案。2007年以来,邵某采用无利息约定或每月2.5%的利息约定的方式与借贷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书,并由借款人的房产等作抵押或提供担保人,同时办理相关抵押及授权委托手续,再按4%至20%不等的月息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余款给付借款人,但借款协议书上仍以本金数额为借款额。通过上述方式,邵某先后向借款人非法借贷计315万元,收回本息计162万元。

  审理中难题多多

  南京中院的一项调查显示,从2008年至2010年市两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高于全部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约占10%。同案不同判等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频频发生,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颇有微词。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究竟难在哪?中院民一庭负责人掰着手指向记者列出了五点:

  难点一:仅有借条而缺少款项交付凭证。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称借条中写明的款项已经交付借款人,但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却未能提供款项已交付的其他证据。

  难点二:数额较大的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的现象增多。相当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往往声称借条载明款项系其以现金方式出借,甚至在借款数额达几十万、数百万的借贷关系中,也是现金交付。借款人也认可收到现金,但抗辩收到的款项与借条载明数额不符或借条系受胁迫而写等等,给借款事实有无发生或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带来困难。

  难点三:借条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审判实践中,相当部分的出借人提供的借条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从常理分析,如果大数额的借贷双方不具有熟人关系,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小,但因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为有偿借贷,且法律并不禁止无偿借贷,因此单从借条看,审判人员难以采纳有偿借贷的主张或抗辩,更无法采纳一方当事人关于“高利贷”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