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索要十年前欠款

  姜某欠陈某货款近2.9万元已10年有余,2010年9月份,陈某向姜某索要时遭到拒绝,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近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系一经营烟酒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姜某于1998年10月至1999年9月间多次赊欠其烟酒,共计欠货款近2.9万元,并给陈某出具了7份欠条。后经陈某催要,姜某拒不支付。

  诉讼中,姜某辩称,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在不能确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应按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日期,双方之间是烟酒买卖合同纠纷,其交易习惯应当即时付清货款。故应以其在陈某处购买烟酒,陈某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来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现在陈某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姜某出具的欠条均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债权人的陈某自姜某出具欠条之日起可以随时要求姜某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陈某的请求应予支持。姜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