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质押物,债权人需赔偿
2010年6月,塘沽张先生向同事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为了让同事安心,张先生还将自己心爱的一辆摩托车作为“抵押”物交给对方,并表示如果不能及时还钱就把摩托车赠与对方。去年年底,张先生手头宽裕了,想提前把钱还给同事。可今年春节过后,张先生拿着钱找到同事准备赎回爱车时,却被告知摩托车已被卖掉。张先生非常气愤,要求同事为其将车找回。可同事却告诉他,车已经被卖到了外地,要不回来了。张先生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说法: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治国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张先生为借钱将摩托车交给对方的行为,属于质押,而非抵押。在质押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私自卖掉质押物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先生可以主动要求经济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应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摩托车价值证明为标准。虽然张先生权益受到侵害,但仍应履行还款协议,当然张先生也可以选择以多退少补的原则用经济赔偿与借款额向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