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父母去世后,哥弟俩拿遗嘱争房产
父母先后去世,膝下两个儿子为遗产打起了官司,小儿子首先向大儿子“发难”,希望法官做个公断。
弟弟拿着遗嘱告哥哥
2006年,吴老先生去世。1年后,他的老伴也病逝,留下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产。吴家大儿子叫吴方华,小儿子叫吴方林。不久,吴方林将哥哥吴方华告上白下区法院,他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一来,因手持父亲的遗嘱,他要求分得四分之三房产;二来,母亲去世时留有16万多元的遗产,现被哥哥领取和保管,他要求分得其中的二分之一。
据吴方林称,父亲在去世前的一个月,曾当着两位信得过的人,表明属于他的一半房产由小儿子来继承。故立下遗嘱:“本人与妻子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两人各占有房产50%……由于年事已高,本人特对此房产的处理作出如下决定:百年之后,此处属于本人的房产全部由吴方林继承。”立嘱人处有吴老先生的签名,但未写日期,见证人处有两人签名和当天日期。
吴方林说,依照父亲的遗愿,属于父亲的一半房产,应由他继承,而属于母亲的那一半房产,他也可以根据法定继承得到二分之一,这样算来,他应得房产的四分之三,哥哥吴方华应得四分之一。
哥哥称那是一份假遗嘱
哥哥吴方华解释,“当初料理后事时,大家都已经确认过父亲没有遗嘱,这会儿母亲走了,怎么突然冒出一份‘父亲的遗嘱’?”吴方华继续质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内容文字都是电脑打印的,笔迹也不是父亲的”,“这份‘遗嘱’在形式上既不符合我国《继承法》中自书遗嘱的规定,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且两个见证人均为吴方林的战友和同事,与吴方林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是无效的”。
至于吴方林提到的母亲名下的遗产问题,吴方华表示,母亲住院期间,弟弟从来不闻不问,老人前后花去20多万医疗费,远远超出她的收入,所以没有钱余下来,也不存在再分的问题。
遗产一人一半
吴方华申请对遗嘱上父亲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由于签名样本数量少且均为吴老先生术前签名样本,缺乏术后签名字迹。因此,依据目前样本条件,尚不能对其差异点的性质作出明确的判断。”因此,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目前样本,不能认定《遗嘱》上的吴老先生署名字迹是其本人书写。”吴方华、吴方林对这一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从遗嘱的实质要件上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方华对签名持有异议,经鉴定又未能确定系吴老先生本人所签。同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两位见证人均与吴方林存在利害关系。综上,吴方林提供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另外,吴方华称母亲财产已全部花光,但未拿出证据加以证明。经核算,吴母的遗产为13万多元。法院一审判决:吴家老两口的那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由吴方华、吴方林共同继承,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吴母的遗产也由兄弟俩各分得一半,即每人6万多元。
半年前,家住建宁路的八十多岁的王大爷去世,几个子女都表示放弃老人生前留下房子的继承权,留给他们的大侄儿王兴继承。可王兴把一切手续办好后,小姑姑王丽却反悔了,要王兴补贴她五万块钱做补偿。
天听律师事务所马汉煜律师称,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指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是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王兴的小姑姑是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的,根据规定,她是放弃了应继承房子的所有权。另外同样根据以上《意见》第50条的规定,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现在王丽在遗产处理完之后,再对自己以前的承诺反悔,那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