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民事升级为刑事
现年59岁的顾某,因借钱不还而被朋友告上法庭,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他仍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昨天,闸北法院对顾祝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做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判决。
2006年11月,顾以做生意等为由,多次向朋友王某借款,并按约定还本付息。2008年10月,经双方对账确认,顾累计尚欠王某人民币45.09万元。2009年1月5日,因顾未归还余下借款,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于同年6月26日做出民事判决书,规定顾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上述借款。顾未提出上诉。案件生效后,王某于同年7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月30日向顾发出执行通知书。2009年7月5日,顾及其儿子等五人获得房屋的动迁款30.38万元(人均6.07万元),后顾明知法院判决其应当归还王某上述借款,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同年9月4日,顾去向不明,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1年1月19日,顾在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时被抓获归案。审理过程中,顾退出0.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祝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顾祝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审理过程中退出了部分执行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