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二)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未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

  (一)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二)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做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存在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申请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五)企业法人解散或者为清算就注销的,可以追加清算人或者无偿接收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执行实践,追加被执行人,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四)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异议,可以做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物异议之分。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解决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争议,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也反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当增加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应列为本案执行,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诉是针对执行标的物,而非执行行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你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30条和32条。他们发生的情形并不一样,都是申请执行人提出时,就看他针对的是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物不可执行且被支持的裁定,还是对不予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异议裁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