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继承法应确立数字遗产的地位

  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弥补法律缺失的尴尬境地,立法机关应及时修改现行的《继承法》,对数字遗产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将数字遗产归入法定遗产继承范围,逐步建立健全数字遗产继承制度。可行性体现在:

  1、在法理上,数字遗产完全具备有民法中所指的“物”的特征,符合了法学学者“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的观点。成为民法上所称的“物”需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能够独立于人身之外;二是能够为人所支配;三是具有价值。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物权的客体范围不单单限制在有形、有体的实质物的范围之内,物必须有形地存在于一定的空间这种传统观念已经被打破。数字遗产存在于网络空间,所有人能够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这完全符合民法上的“物”的本质特征。因此数字遗产属于民法上的物的范畴,也就应该是继承关系调整的客体。

  2、数字遗产兼具有财产属性和非财产属性,对于死者的亲属来说具有继承价值和必要。有些数字遗产与现实财产相挂钩,具有财产的价值性、有用性、可控制性等基本属性。有些数字遗产凝聚了网络用户的精力和心血,数字遗产带给人们精神上的巨大需求,具有精神属性。正是基于这种精神属性,更能体现网络用户继承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这一点在现代社会显得非常重要,甚至超过了数字遗产的财产继承。

  3、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继承法》的相关条款,来调整数字遗产继承的问题。我国的《继承法》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解决这一立法滞后问题的在立法上有两种方法:其一,在修改我国《继承法》应中明确数字遗产的内涵和范围,将数字财产作为遗产直接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公民法定继承财产范围之内;其二,由于现行《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列举性定义最后一条是开放性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所以可以通过对《继承法》进行司法解释,将其补充进到“公民其他合法财产”这一概括性条款之内。通过这两种立法措施,可以减少和避免数字财产继承纠纷,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