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反垄断法历史超百年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其他欧美国家,反垄断法的历史已经长达一百年,很多世界知名企业都因为触及这部法律,而受到惩罚。

  目前,世界上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已经超过了80个,反垄断法体系主要分两种,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盟为代表。美国1890年出台的《谢尔曼法》采用高度立法原则,即独占、寡头被严格限制或禁止,垄断地位或市场优势地位本身都被视为违法,予以控制;而在欧盟反垄断立法中,独占、寡头被容许存在,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当行为人滥用这种优势地位破坏竞争时,法律才予以控制。对如何判定垄断行为两者也有不同,美国重视提高商业活动的效率,制约对象主要为企业联合、私下串通压价以及超大型企业的合并;而欧盟重视的是竞争环境是否公平。

  很多国际知名企业都遭遇过反垄断调查,2004年欧盟认定微软凭借操作系统的领域优势地位打压对手,而对微软开出了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西班牙电讯也曾因为垄断本国市场被欧盟调查,并因此交纳了1.52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此外,宝洁、英特尔、辉瑞以及丰田、雀巢、拜耳等公司,都曾与反垄断法有过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