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统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行为,与统计行政复议有本质上的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