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男子将女儿送人,妻子告其侵犯抚养监护权

  妻子离家出走后,丈夫一气之下将女儿送与他人收养。一年后,妻子回家见女儿被送人,将丈夫和收养人告上法庭。8月1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丈夫李某光与第三人之间的子女送养、收养关系无效,第三人立即将原被告所生之女交归妻子熊某波抚养。

  2002年7月26日,家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年仅20岁的熊某波与李某光结婚,由于未到法定婚龄,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开始二人感情还好,第二年8月20日两人的女儿小玟出世了。此后,因双方经常口角、打架。一气之下,2004年农历七月二十三,为女儿刚过完一岁生日的熊某波离家出走,到哈尔滨市打工。留下李某光独自抚养女儿。

  李某光自幼父亲便去世了,母亲改嫁后,一直和祖母生活。熊某波走后,李某光又要打工,又要照顾女儿和年事已高的祖母,不到两个月,李某光就受不了了。再加上对熊某波离家出走的一肚子怨气,李某光在与祖母协商后,经亲属介绍,于2004年12月3日,将小玟送给了邻村的吴某胜、王某芬夫妇抚养。同时吴氏夫妇与李某光及其家庭成员约定,将来李某光与其女儿不得相认。

  2005年8月份,熊某波从哈市打工回来,得知此事后,坚决不同意,她多次与吴某胜、王某芬夫妇交涉,欲领回女儿小玟。吴某胜、王某芬始终不答应,也不让熊某波见女儿。为争取回女儿的抚养权,2005年9月,熊某波将李某光告上了法庭,吴某胜、王某芬被列为第三人。

  在法院开庭前夕,吴某胜夫妇突然带着女儿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只有代理人当庭应诉。

  在法庭上,熊某波提交两份证据:一是当地村委会及小山子镇卫生院为其女儿小玟出具的出生证明及五常市保健院核发的出生证,出生证显示孩子的出生日期为2003年7月23日。另一份由吴某胜出具的字条:“李某光之女父母离婚,没人抚养,同意送给我抚养,与李某光没有任何关系,从今以后和李某光不许相认”,落款有吴某胜及中间人裴亚贤的签名。以及李某光奶奶证实签订收养协议及吴某胜夫妇领走李雪的证明。

  然而吴某胜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也同样递交了一份五常市妇幼保健院于2004年12月14日出具的出生证明和孩子落户籍的证明,只不过孩子的名字是吴莲雪,出生日期是2003年5月23日。

  熊某波要求对吴某莲进行亲子鉴定,但吴某胜夫妇和孩子出走不知去向,无法鉴定。

  五常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吴某胜、王某芬办理吴莲雪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生现不在国内,且近期不能回国,目前无法对吴某胜、王某芬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经合法程序取得进行核实。因此,在该证据存疑、无法核实且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宜认定。李某光未经熊某波同意而将其二人所生女儿送与他人,侵犯了熊某波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李某光与吴某胜、王某芬协议送养和收养女孩,当时虽是双方自愿,但因没有征得女孩生母同意,且未依法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所以,该收养关系无效。判决: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送养、收养关系无效;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原、被告所生女孩小玟交归原告熊某波抚养。

  判后,吴某胜、王某芬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