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却是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长至成年这一阶段基于特定的情况而使其监护人发生变化。
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当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是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人等。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代替,都有哪些人可以代替呢,怎样来代替,是否要通过法院或是民政等有关部门来解决?
监护权人变更的途径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的重要时期,生理和心理都在发生变化,若没有监护人,那么就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这就需要有人来代为行使监护权,对他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护。那么监护的主体可以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是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确定监护权人,来使未成年人的权益确实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