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评说国际避税地的避税行为

  开曼、百慕大、BVI等国际避税地的税收相当优惠,对于在此注册的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从事实际经营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由于注册地政府不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征税或税率很低,因此整个公司体系可以避免双重税收。国际避税地在靠优惠的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的同时,也给国际投资者创造了避税的有利条件。投资者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最主要的方式是在避税地设立象征性的控股公司,即外国基地公司,通过将在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到基地公司账户中,或利用转让价格将其全球范围内的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地公司,则可达到避税的目的。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立的基地公司形式主要有持股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受控保险公司等。中国企业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的路径大致区分为3大类型:中转站型、“两头在外”型和假外资型。中转站型的特点是,中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在BVI、开曼、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在境外进行投资。“两头在外”型的特点则是,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在BVI等地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这家离岸公司在另外的国家投资,其交易在BVI公司与投资的境外公司间进行,不与国内发生关联交易。这些公司多为贸易公司,往往是通过一个中间商与境内的工厂合资建立,没有常设机构直接操作,它就不需要在中国缴税;假外资型的特点是,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在BVI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回国投资,摇身一变为外商投资公司,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此类公司不胜枚举,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一带尤多。以上3种类型基本都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以第三种为例,可以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售出产品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离岸公司,从而规避中国境内的高税率。因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没有CFC(受控的外资公司)规定,海外经营的利润缴完税收之后,中国税务局并不能强制要求这些利润必须返回国内纳税,但如果是涉及转让定价的问题,中国税务当局有可能通过预约定价规则,将这部分税收追回。发达国家政府尤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都对国际避税地持坚决的否定态度,并专门制定了抵制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离岸公司避税的法规和限制本国企业在避税港注册公司的政策。如,美国1962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和德国的“涉外税法”。美国政府在提出本国的政府采购计划时,下令政府所有部门禁止向以百慕大为注册地的公司提供竞标机会。OECD组织对在2000年报告中提出的35个避税地的有害税收竞争行为发出了经济制裁的威胁。不少国际避税地迫于国际压力相继对纠正有害税收竞争行为做出承诺并修改其公司注册法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现阶段引进外资是比防止漏税更重要的事。另外,要把离岸公司纳入税收的范围,对专业水平也有很高的要求:要了解各国税收法律体系,要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国内要有完备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并且还要有充足的稽查和征收力量,这些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是不可能的。出于上述两个主要原因,目前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默许离岸注册这种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