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指定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于刑事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分为:口头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证。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

  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机构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