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贵局《关于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京狱函字〔1998〕44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现函复意见如下:
一、监狱管理局系统劳教场所用地属于国家行政划拨用地,其用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权登记。
二、“监狱用地”是指监所建设占用使用的土地,亦属于特殊用地。根据1990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监狱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三、该局系统其他为监管服务的办公、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和农、林、牧、渔业等生产用地,不能认定为“监狱用地”。登记时应按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