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合伙人撤资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1、是可以的,可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合伙债务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担保法》第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
4、《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1、中途撤资,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条款处理。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退伙。非要强行退伙不可的,撤资的合伙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合伙人的一切损失(含已经投资的损失和预期的收益)。对于中途撤资的,是不能要求分红的,可以要求企业退还自己的财产份额。
2、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合伙人人伙自愿,退伙亦应自由。合伙人可声明退伙,若合同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声明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