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惯例有哪些

  1、买卖惯例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有:国际商会198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和国际法协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前者对工厂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FOB)、装运港交货运费保险费在内(CIF)、目的港完税后交货等14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作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者则着重规定了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此外,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共同拟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对南北美洲一些国家也具有一定影响。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当前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这项公约于1978年订立,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有62个国家参加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该公约共分4个部分,全文共101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确定公约的适用时,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公约规定,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才适用该公约:

  ①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②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按照后一种规定,公约也可能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对货物一词没有下定义,但公约第2条和第3条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其中包括:

  ①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②拍卖。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

  ⑤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⑥电力买卖。这是考虑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适用特殊的法规来处理。

  3、公约的内容

  公约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则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货物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因为在这些问题上,各国法律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不易实现统一。所以,除公约另有规定外,这些问题仍须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