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华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的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给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和伤害(甘永杰、谭智雄,2005)。从表1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国家遭到的反倾销诉讼中只有约60%最终被采取了反倾销措施,而中国遭受到的反倾销诉讼中约有70%最终被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国外对华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一般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百分之几千,且持续时间较长。如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鞋类竞高达1105%;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的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91.5%,最高的156.7%,而且该案从1996年开始立案,到2005年共进行了l2次新出口商复审、7次年度行政复审、1次日落复审,反倾销措施仍在继续适用。如此高的税率,显然是不合理的(胡昭玲,2004)。如果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国产品在美国反倾销程序中遭到的不公正待遇就会消失(余菲,2007),我国应诉反倾销案件的胜诉率会有所提高,被裁定的倾销幅度会大幅减小,反倾销措施持续的时间会缩短,中国企业缴纳的反倾销税会相应减少,从而减少那些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的国家的预期收益,进而减少这些国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数量。而且,随着反倾销案件胜诉率的提高,也将提高国内企业的预期收益,使它们有更大的动力去积极应诉。显然,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对于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以及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

  当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出口贸易量迅速增长、出口产品价格同期下降的情况下,即使我们获得了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们也很容易遭遇反倾销,而且应诉的结果也不可能100%胜诉(杜晓郁,2005)。

  另外,反补贴一般对被认定为对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适用,外国对华反倾销存在对反补贴的替代性。例如,在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中,欧方指责中国鞋业存在“低价融资”、“税收减免”、“非市场化的土地租金”等现象,以及由此引申出的补贴问题。显然,这应属于反补贴的范畴,而不是反倾销。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这些以反倾销形式出现的反补贴会恢复反补贴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