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食品生产强制性标准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官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不包括进口食品。包括3项具体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符合条件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