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食品怎么赔偿
若消费者不幸买到假货,要注意合理维权。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经营者或销售者退货,最便捷省时的方式,成功指数太低;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如愿索赔的可能性较大,相对耗时费力;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处理过程漫长,成效难以预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手续复杂,最有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2、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3、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4、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5、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6、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7、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8、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9、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10、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11、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12、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13、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14、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15、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16、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17、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