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昆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

  02-1建筑工程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

  (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五)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项目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九)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包括:现状图、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交通组织及交通设施图、竖向设计图、鸟瞰图、透视图、绿化景观设计方案图、方案设计说明书、技术经济指标表)(原件1份);

  (十)按照《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十一)提供采用1987昆明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地形图(原件1份);

  (十二)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图(原件1份);

  (十三)市政公用局节水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四)房地产项目应提供地名核准批复(原件1份);

  (十五)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扫描的JPG格式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ghj)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由市规划局报请市政府(规委)批准。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预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预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查---市规划局审批---分局核发《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市政府审批时间)。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通知书》,有效期限一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作为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2-2管线工程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管线工程规划设计审查内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B、C两类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A类管线工程不单独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在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中一并审批。

  管线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工程分为三类:A类管线工程,指配合城市道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建于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用地内部,且仅服务于用地的庭院管线工程(含与外围市政管线的接口);C类管线工程,指除上述A、B两类以外的管线工程。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按预审意见可以直接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除外);

  (三)B类管线工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通知书》及附图、附件;

  (四)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五)按规划条件要求,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七)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申报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B类管线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定通知》及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C类管线工程需要沿道路敷设的,提供道路红线图(原件1份);

  (八)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九)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包括:现状地下综合管线图、管线平面图、横断面图、方案设计说明书、技术经济指标表)(原件1份);

  (十)提供采用1987昆明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地形图(原件1份);

  (十一)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