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初审的审查期限的规定。

  由于客观情况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重要性,法律、法规规定一些行政许可申请须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设置层级审查,是为了保证对有关申请的审查的正确性,但层级审查,使申请需要经过两级部门审查,申请人取得许可要等较长的时间。在目前一些规定层级审查的法规中,没有对下级机关的初步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这种情况不利于申请人及时取得许可。如,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这里只规定了进行初审的行政机关报审的程序,但没有对初审的期限,即下级行政机关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初审意见作出规定。本法施行后,对于法律、法规未对初审期限作出规定的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