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许可大厅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产生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类文件、图表、证照,包括申请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路政机构现场勘验材料、听证材料,审查上报材料的审核意见,行政许可决定,证照发放登记材料等,均属归档范围。
三、行政许可材料实行行政许可大厅整理归档责任制。
四、行政许可事项大厅应明确一名人员具体做好行政许可档案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装盒及移交工作。
五、行政许可大厅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真实,字迹材料符合耐久保存要求,应使用墨笔、碳素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和复写纸。
六、局路政总队和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并对行政许可档案进行接收、分类、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
七、行政许可档案实行一事一档。一个审查决定(包括申请审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组成一个档案卷盒。
八、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并编件号和页号。一份完整的审查决定(审核意见)视为一件,一个检查评估报告为一件,一份证照为一件,一项设计为一件,一张图纸、照片各为一件。
九、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为:申请材料在前,行政许可决定(批复与结论性文件)在后;文字性申请材料在前,申请人所填的表格、图纸、照片(含文字说明)在后。
十、行政许可档案整理完毕,应以每个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立档单位装入档案盒保存,档案盒规格采用国家档案局标准卷盒。
十一、行政许可大厅将行政许可档案全部整理完毕后,应即时向档案机构移交,并造具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自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