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拍卖原则是什么
司法强制拍卖是被执行财产变现的具体措施,目的在于用卖得的价款清偿债务,被执行财产变现的价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越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追求执行效率并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司法强制执行制度安排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执行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被执行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执行成本两个因素,只有最大限度地提高被执行财产变现的收益,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成本,才能有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正是基于最大限度地提高被执行财产变现收益的考虑,才确定了拍卖优先原则和拍卖委托原则。
效率拍卖原则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成本。在拍卖实践中,很难保证一次拍卖就能够成交,流拍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每次拍卖出现流拍的情况下,为了降低执行成本,允许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债务,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每次流拍后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拍卖财产交其抵偿债务。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意接受拍卖财产抵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拍卖的具体情况降低保留价再行拍卖。但是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同时也为了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过低的价格被拍卖,拍卖的次数又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因为执行是有成本的,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如果执行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当事人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如果在某个案件上或者某个程序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过多,不仅会严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增加执行成本,并使法院执行的效率大大降低。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拍卖的次数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动产的价值一般较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价值一般较高或者较为特殊,因此,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以三次拍卖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