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留价拍卖原则是什么

  保留价拍卖原则又称为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是指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为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必须对拍卖标的设定保留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在任意拍卖中,设定保留价主要是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在司法强制执行中,出现了拍卖标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强制分离的现象,被执行人作为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人丧失了处分权,并不享有任意拍卖中拍卖委托人所有的自由意志和权利。坚持保留价拍卖的原则与坚持先行评估原则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保障。保留价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设置了一种权利制衡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益的过分倾斜,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在任意拍卖实践中,拍卖可以有保留价,也可以无保留价,有无保留价通常由委托人来决定,对于那些价值较低的财产通常采取无保留价拍卖的做法。但是在司法强制拍卖中,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究竟应采取有底价拍卖还是无底价拍卖容易引发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要求“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即司法强制拍卖一律采取有保留拍卖的做法,这就是保留价拍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