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快递赔偿法律规定时限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附录A

  A。1赔付对象。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A。2索赔因素。索赔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

  A。3赔偿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3.3快件损毁。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1、索赔申告。寄件人在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并且不超出快件受理索赔期限内,可以依据索赔因素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索赔申告。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索赔申告单给寄件人,寄件人填写后递交给快递服务组织。

  2、索赔受理。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收到寄件人的索赔申告单24小时内答复寄件人,并告知寄件人索赔处理时限。

  3、索赔处理时限。索赔处理时限指从快递服务组织就索赔申告答复寄件人开始,到快递服务组织提出赔偿方案的时间间隔。快递服务组织除了与寄件人有特殊约定外,索赔处理时限应不超过: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日历天;港澳和台湾快件为3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

  4、赔金支付。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应在7个日历天内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金。

  5、索赔争议的解决。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