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法证明托运货物价值,丢失只获三倍运费赔偿

  托运货物时没有购买保险也没有声明货值,在货物丢失之后,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托运货物丢失而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只得到了三倍运费的赔偿。

  原告2012年11月,原告李某武为将17件电器退回给进货公司,交给被告陈某开办的某物流公司托运至温州,运费为提付。被告出具了托运单给原告,原告没有声明货物价值也没参加保险。托运单上注明的“托运须知”第二条内容为“托运货物应参加保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货物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按货物投保价值平均值赔偿,未参加保险的货物按运费3倍赔偿”。此后被告将货物运至广州,又转手给另外一个物流公司托运至温州,到温州后由名为“邹某某”的人领取,提付运费370元。但原告发现该收货人并不是其指定收货人,真正的收货人至今仍未收到货物。原告认为是被告丢失其货物,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货物按照原告提供的由其自行统计的进货退货单,总价值为14716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托运原告货物过程中,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转给他人运输,最后致使收货人未能收到货物,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托运须知第二条确属格式条款,但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在有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按运费3倍赔偿的规定,但该案原告托运的货物因没有报价,只凭由其自行统计的货物进货退货单来证明货物价值属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可按照运费的3倍来计算赔偿数额。故判决被告赔偿1110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