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
P2P网贷在中国获得了爆发式的增长,交易规模远超美国,中国民间借贷长期被压抑的状态终于找到了“宣泄”的方式。尽管政府对P2P网贷正式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一直没有出台,但是由于P2P网贷通过互联网这一技术革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那些难于从银行及时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目前我国政府对P2P网贷这一新生事物给予容忍和观望的态度。只要没有对投资人造成严重损失而触犯刑律,目前多数P2P网贷都可以以创新金融平台的名义正常运营。
事实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所有P2P平台都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在未来政府出台政策让P2P真正合法化之前,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者都必须提心吊胆,谨慎行事,一旦因接二连三的的借款人违约风险导致投资人提现困难,则网贷平台势必进入金融监管者甚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视野。面对监管部门的调查和质问,网贷平台还能否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发生的仅是经营风险,不存在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尽管政府对P2P网贷行业尚无正式法律和制度出台,但从监管层此前在一些场合所表达的态度中,还是能够捕捉到监管层对P2P网贷平台逐步容忍的程度以及收缩调整后的非法集资的界限。2014年4月21日,在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联席会议官员总结网贷有三种情况涉及非法集资:(1)理财-资金池模式;(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3)庞氏骗局模式,即平台发假标自融,借新还旧。银监会官员的发言说明,目前监管层已经收缩了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P2P网贷平台触及上述三种情况的将被按照非法集资来追究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一般不认为是非法集资。
一、理财-资金池模式下的非法集资风险
按照银监会官员的解释,理财-资金池模式是指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监管层之所以禁止P2P网贷平台采用资金池模式,是因为资金池模式下,投资人的资金具体投向不透明,无法实现投资人资金与借款人及借款标的的一一对应关系,投资人无从认清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只能依靠P2P平台提供隐性担保。这种情况下,P2P平台不再仅仅是信息中介,实际上变成了信用中介,成为了直接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监管层认为第二种可构成非法集资的情形是指,“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借款,直接构成欺诈,其非法性更为明显,当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就构成了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三、借新还旧的非法集资风险
监管层对这种情况的描述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庞氏骗局在我国又可称为“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这种行为显然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刑事惩罚。根据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可分别按照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虽然说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有时候难以分明,但是众筹的行为特征和非法集资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股权众筹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为目的,会员众筹等也是以一种理性的市场优惠的方式回报,众筹通常都是经营一个实业为目的的,不是为了资本的运营而筹集资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多数众筹计划是限定了募集资金的上限和人数上限的,而且规定了募集的期限,单笔募集的资金数额也是比较小的,所以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广泛性上与非法集资是存在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