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辞退应该体现出制度化
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法规目前正在加紧起草。这意味着,今后的公务员不仅“能上能下”,“铁饭碗”被打破,而且辞退本身将能形成制度化的操作。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公务员制度由诞生而走向完善,则是通过各个层面进行的,既包括选拔、升迁制度的完善,也包括离任、辞退制度的完善,等等。而2005年《公务员法》的出台,在人事制度上多有突破,其中便有“引入公务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
公务员“能上能下”,曾被社会寄予厚望。综观国外公务员制度,多由封闭走向开放:考试选拔,制度化的辞退,一方面吸引优秀人才,另一方面让公务员的辞退严守应有程序。公务员制度无法借鉴市场机制,但需以现代行政管理方式,带来应有的激励机制,以此增添职业活力,保证公共服务的公平和效率。
当然,从我国公务员制度诞生以来,公务员的“进”和“出”、“上”和“下”,已有多种渠道,不再是理论的想象。但目前我们最为关心的,并非渠道的多少,而是其中的程序能否保证公平?而且,这个程序公平,是停留在公务员内部的人事任免上?还是能放到整个社会范围检视,能应和民众对公务员的角色期待?
此前,广州人事局做过相关规定:公务员被投诉六次将被辞退。这可算在公众监督方面下足了力气,对于《公务员法》有关辞退一项,是很典型的后续努力。但舆论对此褒贬不一,我们也多有疑惑:六次的定量有何意义?投诉是否有效,谁来界定?单以投诉次数为准,会不会侵害公务员本身权利?这些问题实实在在,也反衬出此地方规定多有模糊之处,尚不足以广泛效仿。
更重要的是,《公务员法》带来的公务员制度整体推进,仅靠地方性的努力,能量远远不够。以此而观,引入配套法规,尤对辞退操作细则详加规定,可谓在法律层面更进一步。这确保了制度化辞退有法可依,不必局限于地方和部门的规定,具备全国影响力。另外,此配套法规,当能提供完备的操作程序,从执行层面体现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初衷,值得期待。
在配套法规仍未出台的时候,我们既保持乐观,也多有期待。《公务员法》本身,已将公务员履职范围,由政府扩大到“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所有部门。那么配套法规,在完善公务员“出口”机制的同时,也是为民众赋予更多监督权利,监督的对象也将更为全面。这种监督也不再是单纯的投诉,而是通过完备的法律,将掌握更多的辞退主导权,因而问责的空间也会更加充足。这是对配套法规的合理期望。
立足于公务员制度建立、改革、推进这一系列过程,我们相信配套法规能做好对《公务员法》的注脚。当然,正在起草中的法规,我们也当密切关注其进程,了解其信息,甚至也可有建言的空间,让民意在相关法规中多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