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良行为是消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不良行为的恶性发展,可能导致犯罪行为。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与教育。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种类

  1、旷课、夜不归宿

  旷课是指学生无故不请假而缺课。旷课是每个学校都不允许的违反校纪的行为。夜不归宿是指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脱离监护,夜不归家的行为。夜不归宿一方面使得未成年人容易成为堕落者;另一方面则因未成年人势单力薄而处于受侵害的境地,容易成为伤害、抢劫等违法活动的受害者。

  2、携带管制刀具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可能伤害别人,也可能被伤害,容易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者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一旦发现,应当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处理。管制刀具的范围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刮刀。只有依法规定的人员才能持有上述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未成年人有较强的好强心理,尤其是男性未成年人,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的感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会对是非辨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诱惑性和腐蚀性,而其他的未成年人为了不受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欺负”,也往往加入打架斗殴的行列,进而发展成为一个小群体,通过这个群体,每一个群体中的未成年人有了一种安全感。同时,他们又会依靠这个小团体大胆地实施其他的不良行为,这种欲望的膨胀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利用轻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相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偷窃是指用秘密的方法和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是指出于故意将公私财物损毁或使其失去原有功能。未成年人好攀比,虚荣心强,看到别人有的东西自己没有,当从家庭得不到满足时,有时便产生偷窃的心理,一旦偷窃成功,就满足了一时的虚荣心。因此,预防未成年人偷窃的不良行为首先应从家庭开始,父母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履行好对子女的监护,注意防止孩子不良行为的产生。

  我国现在的家庭大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容易对子女娇生惯养,孩子也习惯了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如果心理上得不到满足,则情绪低落,则有可能发展成为毁坏自己家的财物,或是毁坏邻居家的财物,或是公共设施等等,以此来达到心理上的平衡,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毁坏财物的不良行为。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我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会影响学习,荒废学业,并且加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经济负担,导致家庭关系不和睦,同时赌输后由于急于翻本的心态,大举赌博,越输越赌,不能自拔,最终诱发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家庭、学校教育缺陷的原因,也有社会历史与现实的诸多原因。但是,淫秽物品对未成年人犯罪则起着直接诱发的作用。大量事实证明,淫秽物品不仅对人产生消极影响,更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毒害对于未成年人尤为明显,因而被称为“精神鸦片”。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对事物的分辨、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有些公共活动场所刺激性强,未成年人进入就承受不了,影响其身心健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们应当建立不同层次,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各种各样的文化娱乐设施,并根据公共场所的内容和营运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并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要求出发,明确建立场所管理制度,设定相关职责和相关的义务。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是指违反了用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的行为,常见的有下列几种:①早恋的未成年人采用写情书、递字条等方式干扰异性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行为;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行为;③骗取他人少量财物等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④吸烟、酗酒的行为;⑤在禁火区玩火,在禁放烟花区玩弄烟花、爆竹等行为;⑥故意污损名胜古迹,破坏草坪、花卉等行为。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责任

  1、防止未成年人的吸烟、酗酒行为

  吸烟对未成年人可以造成心理行为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开始吸烟往往同意志消沉、自暴自弃、失恋、模仿偶像与成人有关,这些心理状态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极大。未成年人酗酒会导致他们身体机能损耗,记忆力下降,无法坚持学习,进而流浪街头,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和过早死亡。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也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预防中小学生的旷课行为

  学校在发现中小学生旷课时,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进一步了解未成年学生旷课的原因,做好教育工作。同时,学校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中小学生旷课的问题。

  3、预防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

  夜不归宿对未成年人危害较大,是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之一。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时会及时查找未成年人的去向,并与学校、亲友取得联系。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回家后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避免以后再次离家出走。对于在校寄宿的未成年人,学校负有及时查证未成年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并及时寻找他们的义务。容留未成年人过夜的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在应急情况下,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当地公安机关。

  4、预防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不良团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阐明其危害性,教育其退出,并责令解散该团伙。

  5、预防和制止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般而言,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是成年人,在犯罪团伙中,往往是主犯、累犯较多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活动。许多案件表明,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往往是交友不慎,受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朋友”的影响而滑向堕落的深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同时可以采取转学、迁居的方式避免未成年人进一步参加犯罪活动。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是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容易感情用事,在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下会因不能明辨是非而参与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居住在一起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会明辨是非,增强识别能力,并且得到更多的家庭之爱,有利于未成年人个性的健康发展。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是一种常见的不妥当的教育方式。其实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未成年人实施一次或几次不良行为并非说明其已彻底堕落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甚至迫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只会使未成年人越走越远,从违法走向犯罪。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对他们的教育。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能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但在双方离异的情况下,由于感情矛盾、抚养费纠纷等因素使得双方常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相互推委、逃避责任。为了防止因父母离异而使得未成年人不能享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父母的义务,以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在一些再婚或者收养家庭中,由于继子女、养子女不是父母的亲生子女,他们有时得不到父母之爱和家庭之爱,甚至受到歧视和虐待。家庭的这种对待会给正在发育中的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上、性格上的扭曲,容易养成孤僻、冷酷、消沉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子女很难完成学业,往往逃学或辍学,混迹社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保证继子女的各种法律权利切实得到实现,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7、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有些是家庭原因,有些是学校的教育不当,不论起因如何,学校都有责任加强未成年人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尤其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主要有几个方面:①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②教育和管理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③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能放松知识文化教育。

  8、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有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定期、不定期的讲座、座谈、培训,把校外的专家和学者请进来或者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老师到外面去学习、参观,接受培训,使得他们在日常教育中能更好地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使更有效的、技术性强的防止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方法被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老师所掌握,做到对症下药,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9、加强教师品行的教育和管理

  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教师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最大。在我国的教职工队伍中,大多数具有良好的品性与较高的文化修养。但一些教师却具有某些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应当严肃处理。教师不良品行的具体表现有:①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②品性不良,影响恶劣者;③教学方法不妥当,难以胜任教育、引导、影响学生的任务的或不安心教学工作,责任心差等其他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者。

  10、社会其他力量的预防责任

  (1)做好学校周围的治安防范工作。学校周围的流动人员,由于目标地点比较固定,公安机关可以较容易地对其予以掌握、控制。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学校周围环境中服务行业的数量及种类,加强学校周围的治安巡逻工作,及时发现、制止、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给未成年人一个治安良好的学习环境。另外,在学生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集中组织交警和治保人员,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在学校门口等交通事故多发地点设立提示牌提醒司机,以免酿成事故。为了更好地维护学校周围的治安环境,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2)保障暂住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权利。作为暂住未成年人的主管机关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主动深入到暂住未成年人中,对有不良行为的暂住未成年人做好思想教育和矛盾转化的工作。应当掌握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预防、控制和减少暂住人口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

  (3)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这一点前面已说到,父母和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有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倾向时,要及时教育和矫治,制止和揭露那些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不法分子。

  (4)禁止出版、传播有害出版物。有害出版物轻则会使未成年人精神萎靡、颓废、消极、学习成绩下降,丧失意志,行为放荡,重则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对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模仿欲望,继而违法犯罪,因此,应坚决予以禁止。我国有关法律制定了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出版物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有害出版物的出版;截断有害出版物的传播渠道;依法严惩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等内容。色情、暴力等消极文化对于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腐蚀性,往往直接诱发犯罪。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综合治理,就必须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把握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出版或传播具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出版物或信息的行为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或予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或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限制未成年人进入不宜的场所。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特殊阶段,在生理发育和心理成熟方面都处于发展状态,因此,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某些场所,是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主要有营业性舞厅、酒吧、夜总会、带赌博性的娱乐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台球、卡拉0K厅在学校上课时间不能向中小学生开放;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正在播放“少儿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播放场所应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注:该文为共青团中央2000年度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的部分成果。原载《青少年法规解读》,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主编:周振想;副主编:于凤菊、林维;撰编人(以姓氏笔划为序):于凤菊、林维、岳西宽、周振想、姜丽萍、徐章辉、潘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