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今起实施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今天正式实施了,这是国家送给未成年孩子们的一份特殊的礼物。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爱护和重视。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组成了对未成年人的强大保护网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对未成年人所享有五项权利的规定,并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本报特邀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长春市教育局法律顾问何颖律师就此作以简介。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首要权利,社会和家庭首先要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赖以生存的条件,创造一个稳定、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父母要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健康生活和成长;(2)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有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未成年人学生在校学习时间;(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4)要为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群体提供良好的生存条件。政府要设立救护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要予以收留抚养。

  生存权——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时间

  发展权——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应创造就业条件

  发展权是指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的全部体能和智力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发展包括身体、智力、心理、精神、道德和情感等多方面的发展。发展权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和发展时期,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他们关爱和呵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学校和社会在保障未成年人发展方面作出了规定:(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2)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3)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受保护权——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者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是这次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人格权、劳动保护权、荣誉权和智力成果权等方面的保护内容,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1)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4)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6)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参与权——做出与其权益有关的决定时,要告知未成年人

  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未成年人与父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给他们充分的自由空间和家庭民主权,即注重对未成年子女个性的培养,更要注意对未成年人品德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不仅是生活上的照顾和呵护,更重要的是情感上的沟通,要积极鼓励与未成年子女平等地交换意见,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和决定强加于未成年子女,通过未成年子女参与对自己有关事宜的决策,提高未成年子女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未成年人一项特殊的权利——参与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受教育权——适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正处于发展和成长阶段,接受教育,学习文化知识是未成年人的首要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程度和深度决定着未成年人一生的发展。因此,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来讲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保护未成年人首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在总则中单列出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因为,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为保障未成年人全部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作出相应的约束和禁止性规定。(1)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新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2)学校必须接纳适龄的未成年人入学,保证未成年人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新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特别的保障。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4)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的保障,第五十七条规定: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监护人:是指依法享有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自然的监护人,这种监护资格因未成年人的出生而开始。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