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拐卖、绑架或者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禁止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规定。
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和对未成年人实行性侵犯是常见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则是近几年来比较常见的侵害未成年人人合法权益的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这些行为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对这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增加对上述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拐卖、绑架、虐待和性侵犯行为侵害的法律措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其人身权利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侵害。常见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拐卖、绑架、虐待和性侵犯。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的统计,2003年至2004年,我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2311起,解救被拐卖儿童八千余名。2005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935起,解救被拐儿童1741名。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全国妇联等机构联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普遍存在虐待儿童的现象。在北京等六个省市对近四千名大、中专学生进行的匿名问卷调查显示,约四成曾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身体、情感或性虐待。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损害都非常严重。例如,被拐卖、绑架的儿童,不仅失去了父母的关爱,而且还可能受到身心伤害甚至被犯罪分子杀害。再如,被虐待或者遭受性侵犯的未成年人,不仅在生理上可能留下终身伤残,其儿时的这种不幸经历更可能对其产生长远的负面心理影响。因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别强调:“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本款主要包含了四层意思:
1、禁止拐卖未成年人。
拐卖未成年人即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欺骗、引诱、威胁、绑架等手段,将儿童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儿童会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儿童的家庭和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加以严厉打击和惩处。本罪为行为犯,不以实际“卖出”为既遂要件。另外本罪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即可,法律并未要求其必须具有“营利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还具体列举了适用上述刑罚的六项拐卖儿童的严重情形: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即在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即指犯罪分子直接参与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包括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④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⑤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拐卖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以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而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⑥将儿童卖往境外的,即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与境外的人贩子相勾结,并儿童卖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其他国家或者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的行为。
2、禁止绑架未成年人。
绑架未成年人即绑架儿童,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将儿童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强行掳走儿童,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绑架罪。该罪是行为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人只要完成绑架人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绑架儿童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直接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进行严重侵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险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者偷盗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幼儿的行为,也视为劫持行为,以绑架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则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3、禁止虐待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对未成年人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的行为。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其中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构成虐待罪。本罪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夫妻、子女、兄弟姐妹,也包括共同生活的亲友。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为何虐待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如有的父母嫌子女学习成绩差、爱撒谎、活泼好动,就经常打骂、冻饿该子女,目的是希望教育管理孩子,但在情节恶劣时,同样构成犯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者连续折磨,偶尔一次打骂、冻饿等,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应注意: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受虐的未成年人,致其重伤、死亡的,不应按照虐待罪定罪量刑,而应按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量刑。对于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虐待”案件一般都需要以“被虐待人要求处理”或者“告诉才处理”作为追究行为人违法责任的条件。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一般不能主动受理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受到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或者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其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4、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目前在我国尚无法定含义。学理上有人认为是指一切通过暴力、欺骗、讨好、物质诱惑或其他方式,把未成年人引向性接触,以求达到行为人满足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操作角度而言,常见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犯”行为包括有强奸、猥亵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等行为。
其中强奸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受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只要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根据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