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有哪些
一、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有哪些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向垄断协议有哪些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一)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二)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