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尼罗河水坝案

  [案情]尼罗河发源于埃塞俄比亚高原,由青、白尼罗河两条河流组成,在苏丹首都喀土穆汇合,流经布隆迪、卢旺达、坦桑尼亚、乌干达、肯尼亚、扎伊尔、苏丹、埃及九国,全长6671千米,纵贯非洲大陆东北部,跨越世界上面积最大的撒哈拉沙漠,最后注入地中海。尼罗河的流量几乎全靠当年降水补给。尼罗河在埃及境内长度为1530公里,全国近99%的人口(在20世纪已增加到6500多万)聚集在狭长的尼罗河流域,该流域可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3,而埃及的水源几乎完全来自尼罗河。在尼罗河流域,水主要继续用于灌溉。为了可以全年进行灌溉,人们于20世纪在尼罗河上修建了几座拦河大坝,其中有两座大坝皆在苏丹境内,一座是青尼罗河上的什纳尔大坝(1981年),另一座是白尼罗河上的阿瓦里亚大坝(1937年);另外一座是埃及和苏丹通过谈判签订的《尼罗河水协定》(1959年)所允许修建的阿斯旺高坝(建在埃及境内),协议将尼罗河水(年总量约740亿立方米)由两国分享,其中555亿立方米归埃及。在当前埃及尚垄断着尼罗河的情况下,上游流域国苏丹、肯尼亚、乌干达、埃塞俄比亚等国能否提高它们的灌溉量?而埃塞俄比亚、乌干达、肯尼亚等上游国家都有雄心勃勃的开发尼罗河水电资源的计划,要增加使用量。这一问题因在意大利控制了埃塞俄比亚,以及尼罗河上游流域国家沦为比利时和大不列颠的殖民地时签订的几个主要协定而变得复杂化了,如:大不列颠和意大利政府为划分各自在东非的势力范围而订立的1891年外交协定,禁止埃塞俄比亚修建任何妨碍尼罗河流水的工程;埃及与代表上游流域殖民地和苏丹的大不列颠之间关于尼罗河为灌溉目的使用的1929年换文,即《尼罗河水协定》(1929年),确认了埃及的优先权——在尼罗河上游或支流上(只要在英国管辖范围内),未经开罗事先同意,不得建设工程。埃及强调其对尼罗河河水的大多数的“历史权利”,坚持认为这些协定仍然有效。但其他国家认为,当意大利被逐出埃塞俄比亚,以及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成为独立国家时,这些协定就已废止了。所有这些国家都宣布1929年的《尼罗河水协定》对于他们的主权领土无效。尼罗河水资源分配问题进而激发了剧烈的政治冲突。[法律分析]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既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国家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重要的国际文书之规定,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也应遵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原则,国家不仅有权要求与其存有分歧或争端的国家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而且还有权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的具体方法。即用政治的方法或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也称之为外交方法,包括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程序的谈判和协商,非法律第三方介入程序的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的特点是:(1)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争端,只要争端当事国同意,无论是政治争端,还是法律争端;无论是混合型争端,还是事实的争端,都可以通过政治方法予以解决。(2)争端当事国始终具有自由裁量权,其主权和尊严得到了充分尊重。(3)政治方法的采用不影响争端当事国同时或在今后采用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争端当事国可以在一种政治方法解决争端不成功的情况下,随时采用另一种政治方法或政治方法以外的解决方法。政治方法对及时、圆满地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具有重要作用。就本案而言,埃及和苏丹曾就尼罗河水资源的利用问题通过谈判签订了新的《苏丹共和国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关于充分利用尼罗河水的协定》(1959年),代替了1929年与英国的协定;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就印度河河水的分配问题,自1952年至1960年,历经8年,在世界银行官员们的主持下经过紧张、激烈的谈判,最后签署了《印度河水条约》,将印度河流域的水网进行永久性的划分,分成两个独立的系统。实质上,《印度河水条约》并没有消除印度和巴基斯坦两国之间关于水资源分配争端的基础。其中,世界银行在解决印巴水资源冲突时扮演了关键的调停角色。在亚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达成新的湄公河合作协议中成功地完成了中间调停任务。运用政治方法,有助于促使水资源冲突各当事国加强水资源问题的国际合作。如:从1977年至1985年,埃及和苏丹合作开挖了从仲累至马拉卡尔长345公里的运河。目前,尼罗河水资源纠纷已不限于埃及和苏丹之间,2000年8月,埃及也曾同意考虑通过一份新的协议,来指导将会保证尼罗河流域内上游沿岸各国水资源需求的尼罗河水分配。而这一意向付诸实现的过程就是运用政治方法解决水资源争端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