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279部地方性法规
如果有人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样简单的问题,在河南就可能难住执法机关。
河南省1986年8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破坏学校环境或侮辱、殴打教师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但是,如果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用到这一条,可能找不到相关的处罚内容。该地方性法规引用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早在2005年就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这就出现了引用法律名称不对应的情况。
记者近日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批准了383部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有279部,河南省将在2010年对这些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着重解决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程锋表示,清理工作要在2010年12月结束,届时,将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室根据主任会议的研究意见,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订、作出解释、督促制定配套规章、督促政府明确有关规定和纳入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订等形式分类处理,在年底前对能够达成共识的完成修改或废止的立法程序,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法规清理工作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相继修改和废止了一批法规,推动了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张程锋说,但是,不少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有的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的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甚至法规“打架”的问题,有的与国家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有的不符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还有的不利于老百姓维权等。
清理重点之一
法规之间“打架”
“地方性法规除了必须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外,还必须做到相互之间协调一致,便于操作。”据介绍,河南省一些地方法规之间的规定,明显不协调或者具体操作性不强。有些法规将一些具体事项的管理办法授予了省人民政府制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并没有及时制定。
以河南省1988年制定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试行)》为例,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但2002年制定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监察的法定机关,其中也包含了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劳动监察。
“如果发现哪个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工商部门可以罚款,劳动部门也可以罚款,如果两家单位同时到现场执法,该听谁的?罚款多少谁说了算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这样就出现了法规与法规之间“打架”的问题,“执法主体不一致,法规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情况,等于娶了一个媳妇两个婆婆来管。”
这位负责人还举例说,1998年制定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但是,对于哪种情况属于‘确需拆除’,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影响了实施效果。”
清理重点之二
相关条款内容滞后
河南省1997年制定的《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只是强调了暂住人口的管理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但是,现在的经济和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带来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口流动,尤其是人才流动。
“暂住人口又是流动人口的组成部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涉及22个政府部门,这样,原来的条例就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张程锋说,过时的规定要进行全面清理。
他举例说,1997年制定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中,有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内容。2006年,国家修改了义务教育法,规定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这意味着,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不用再缴这些费用了,谁再收这项费用就属违法。
清理重点之三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一要合法,二要合理,即不仅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还要符合公平、正义、客观、适度的法律精神。”张程锋说。
据介绍,河南省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有的出台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有的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存在与行政许可法或现行上位法规定不相符等问题。类似这样的行政许可,都被纳入此次法规清理工作的范围。
比如,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进行了规范,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对企业或其他组织设定一些前置性行政许可。但是1994年制定、1997年修正的《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中规定,申请成立技术贸易机构要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才能经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开业。这一早期制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1997年制定的《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其中的委托检验机构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市场须有合格意见书方可投产使用、食品广告须有《食品广告证明》方可发布等行政许可规定,有的不属于地方立法的范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的已经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清理重点之四
处罚性规定不利于公民维权
“地方性法规设置处罚性规定时,要符合实际,即具有合理性。”张程锋说,如果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就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河南省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处罚条款,也存在一些问题,将被重点清理。
张程锋举例说,2005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郑州市区建成区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农用拖拉机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当时,不少司机因此被罚款,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就是该条款。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行为仅设定了“不得上路”的义务,并没设定处罚性规定。
“该处罚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符,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公民要求对其进行违法审查。”张程锋说,后来,只好通知郑州市有关部门停止执行第三十九条,废止此条款的法定程序需完善。
张程锋表示,此次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集中民智,如果公民认为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有瑕疵,可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