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世界名牌”评选的是与非

  一起因为购买空调没有获得赠品的普通消费者纠纷,竟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名推委”)牵涉进去。

  2009年9月29日,洛阳一位市民起诉一空调公司的官司开庭审理。因为原告质疑该公司广告中的“世界名牌”称号的合法性和评选的依据,由此牵涉到评选、颁发“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的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推委。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推委评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到2007年,共有10个品牌获得此称号。三鹿奶粉事件后,此项评比停止。2010年1月6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追加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推委为此案的共同被告。

  购物发生纠纷起诉商家

  因为购买空调,洛阳市民冯浩与经销商发生了纠纷。

  2009年5月15日,洛阳市区的一家电商场在当地一家媒体打出“5月16日空调特惠,满一万元送液晶电视”字样的广告。当天,正在装修房子的冯浩,花了12792元在这家商场买了8台某品牌空调。冯浩要求经销商送他一台液晶电视时,经销商却说,这款空调属于特价商品,不参加优惠活动。

  纠纷发生后,冯浩得知,该品牌空调在2006年被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推委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而不是“世界名牌”。另外,这项评比已在2008年停止。他认为,该品牌空调是虚假宣传,意在误导消费者。

  2009年8月1日,冯浩将洛阳某家电商场和该空调公司告上法庭。

  冯浩在起诉状中说,原告在购买空调时,看到经销商在宣传品中特别注明:“国家权威部门评定,世界名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全国质量奖”等内容。而随后和被告交涉时,被告不能提供这些评比、认证的相关证明。而被告产品的广告也违反了广告法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冯浩认为,二被告进行欺诈宣传和虚假的承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二被告对欺诈销售行为给予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向原告支付购物款的两倍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0584元。

  是否虚假宣传成争议焦点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非常重视,指派副院长赵国顺担任审判长。

  2009年9月29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1组证据。该《通知》的内容是:“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对企业以外其他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也要严格控制。确有必要举办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审批。”

  被告方该空调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推委为其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两个证书的复印件,以及广东省公证部门出具的该复印件真实的公证书。

  合议庭根据双方观点,把争议焦点归纳为:是否存在世界名牌的虚假宣传;是否存在虚假有奖销售;是否应当赔偿。

  在法庭辩论阶段,该空调公司的代理律师陈冰梅说,以上证据证明“世界名牌”是由有关机构认定,不是虚假宣传。

  然而,这种说法遭到了原告方的质疑。

  原告的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张永奇和杜鹏律师说,名牌应该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不是评选出来的。原告方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对“世界名牌”广告的知情权,该品牌空调应当向法庭提交其被评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各项证明,如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产品国内市场的销售量、销售额以及销售量、销售额的增长率;该类产品全行业出口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商标注册情况等。

  该空调公司的代理人称,这方面应问“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的颁发者——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推委。

  原告方指出,鉴于本案的重要证据——“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推委评选、颁发的,它们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求追加它们为被告,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追加国家质检总局等为被告

  合议庭评议后,接受了冯浩追加被告的书面申请。

  2010年1月6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推委发出了追加它们为共同被告的传票。

  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推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此案将于近日开庭。

  据悉,早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牵头成立中国名推委,并授权中国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中国名推委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从2001年开始评选“中国名牌产品”,到2007年共评选出了1957个“中国名牌产品”,获得此称号的产品可以享受“国家免检产品”的待遇。

  2005年5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始评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目的是“为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扶持名牌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名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006年,中国名推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16家企业的18个产品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包括国际化程度、市场主导能力、发展创新能力、质量水平等4个方面的综合评价,并按照国家标准对企业的卓越绩效水平进行了评审。当年9月6日,包括本案的该品牌空调等4个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

  记者从该空调公司获得的证书上看到:上方有“世界名牌”字样和图案,下边盖有国家质检总局的公章。

  “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选进行了3年。到2007年,共有10个品牌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

  “世界名牌”评选饱受争议

  “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在评选之初就有专家指出,国际上根本没有“世界名牌”的质量标准,没有标准可供参考。

  相比之下,“中国名牌产品”有明确的要求: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很高;产品用户满意度很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中国经营报的一篇题为《为中国世界名牌评选捏把汗》的文章说:“国家质检总局对社会各界围绕‘中国名牌’评选的种种质疑还没有澄清,又把评价升级到‘中国世界名牌’了。”

  文章指出,既然是评选世界名牌,评委里自然少不了全世界的消费者代表,是不是也应该在欧洲、美洲等地设立办事处,并请具有国际权威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这才称得上是真正负责任的评选吧?

  法律界人士也指出,按照有关规定,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的组织机构,须经国务院批准。而中国名推委是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机构成立的全国性社团组织。这是用部门规章的形式,拼凑一个临时机构开展活动;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推委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却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是不严肃的。

  原告代理律师杜鹏也认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认证没有法律依据。他告诉记者,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该认证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质量振兴纲要》。产品质量法中,没有提及这样的认定。同时,《质量振兴纲要》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以行政权力或者以行政权力为背景进行名牌产品评定,不仅违背产品质量法的精神,也是对行政权的滥用。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而授予“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不是变相的推荐和担保是什么?

  企业为何热衷参与评比?

  为什么众多企业对“中国名牌”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选,产生空前的热情?

  原来,中国名牌评选的背后与奖金、企业的社会地位、行业地位直接相关联。

  某品牌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后,不但身价倍增,该公司还获得了地方政府给予的300万元奖励。

  三鹿奶粉事件后的2008年10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在通知中说,三鹿等品牌乳粉以及三鹿等品牌液态奶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从被撤销之日起,已不具有中国名牌产品资格。

  2008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职员编制划定》中,国家质检总局调整职责,今后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比活动。“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比或寿终正寝。

  在2008年和2009年,没有新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名单出炉。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看到,该局质量管理司在2009年2月12日有一条留言回复:目前《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的通知》已经废止。

  与“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三年有效期不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为年度表彰,不设有效期。

  在冯浩看来,既然是年度评比,那么一些品牌在宣传中也应注明“某年度”字样,否则,岂不成了终身称号?评比终止,是否意味着这项评比存在问题?企业是否还能拿此前评选的结果来进行宣传?另外,“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能不能改为“世界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