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官员复出程序不能留有系统“漏洞”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随着问责机制力度的加大,被免官员复出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实,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特别是从党的“治病救人”用人机制来看,被罢免官员有“起死回生”的法定权利,理应给他们一个新的工作岗位,让其继续为国家和人民效力。

  可是,从近年来官员复出的诸多案例来讲,绝大部分官员复出,由于缺少法定程序,没有公开透明的复出机制,被网友戏称为“高调免职,低调任用”。如今,全国人大用立法的形式来回应民意,给受到行政处分官员的“东山再起”,规定了必要程序,复出路径。

  尽管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给官员复出规定了解除“警报”的法定程序,得到公众以及网友的一致赞同,但是,笔者觉得,此次全国人大审议的官员复出程序,过于简单,只涉及到个别方面,仍存在着系统“漏洞”,如不及时补上这些系统“补丁”,官员复出还是难免被公众、网友以及舆论的质疑。

  首先,凡是模糊字眼规定,应尽快升级到“清晰”版本。譬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9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像这条官员复出制度中的“适当”字眼,在官员复出的各项制度中,是相当常见,这不仅给官员复出提供了一个制度“后门”,也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对既有政策中的模糊字眼规定,升级到“清晰”可操作性版本,迫在眉睫。

  其次,堵住复出前评估系统“漏洞”。按常理讲,一些官员在被问责后,复出前的这个时间段内,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科学评估机制。可是,现实政策实践中,官员复出前的评估系统,存在着“漏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由于“实绩突出”评估标准,没有细化、量化的标准,最终导致官员复出评估系统几乎成为摆设。

  最后,官员复出过程要公开透明。在多数问题官员的复出过程中,不仅缺乏公开,总是悄然无声地“浮出”,而且就连最起码的任前公示也省略掉了。就算正常提拔一名干部,还要经过考核、审查、公示、试用期一年等程序,何况对一个曾犯过错误的被免官员。如果一名被免官员,复出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那么,即便复出官员走上新的岗位,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缺少底气,难有作为,更为重要的是,不能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