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草案确立便民原则,申请人无须再为审批跑断腿
浙江金华的一个农民向有关部门申办一个养鸡场,前前后后跑了几年。这种问题今后有望从根本得到解决。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申请方式上,草案的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它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方便申请人及时、有效地通过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草案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请申请人当场更正,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代为更正。行政机关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为由拒绝受理行政机关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决定尽量作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此前,在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个别地方的极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拖”的办法刁难申请人,这一次对申请人说缺少了这种材料,下一次又说申请人少了那种材料。为杜绝这种现象,草案明确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此外,草案还规定,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